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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进出口税则、税率
2005年2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我国调整进出口税则、税率
    本刊讯  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出第46号公告,《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通过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出版发布。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则税目
  2005年税则税目增列税目77个、删除2个、修改商品名称4个,
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
  二、关于进口关税
  (一)关于最惠国税率
  1.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
率维持不变。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
  2.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
查管理(商品品种与2004年相同,由于税目细分,税目由12个增加
到13个)。
  3.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
额管理。其中,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的关税配额外税率由30.7%降
低至19.9%,其余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
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
   (二)关于暂定税率
  2005年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
   (三)关于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
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有关情况为:
  1.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
的商品实施“曼谷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
的优惠关税税率。
  3.对原产于东盟9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
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
税率,其中对各国统一适用同一税率的为340个税目,分国别适用不
同税率的为262个税目。
  4.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194个税目的果蔬实施零关税。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1108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
生产并在生产后需经内地与香港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
189个。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509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拟生
产并在生产后需经内地与澳门共同确认后方可适用的税目税率有66
个。
  (四)关于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
或地区实施特惠税率(详见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有关情况为:
  1.继续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
惠税率,税目数分别为355个、133个、239个和20个。
  2.新增对原产于苏丹等25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190个税目商
品实施特惠零关税(申报时应按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中“未
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
易协定代码”为“05”)。
  (五)2005年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
  三、关于出口关税
  (一)税则出口税率:2005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
  (二)暂定出口税率
  1.新增实施暂定税率的有:(1)对出口尿素每吨征收260元的暂
定出口关税,征税的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
对148个纺织品税目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2.出口税则共37个税目,有25个实施暂定税率(有2个税目项
下的部分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对未锻轧铝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时,
征收范围包括加工贸易的商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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