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
责任制试行办法出台
本刊讯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区域性生产假冒伪劣化肥产品
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开始施行《落实整治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责任制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目前,部分区域出现了在一定时间内,在同一地区反复、多发、
成规模地生产假冒伪劣化肥或质量严重不合格化肥的行为。《办法》要
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
协作,建立、健全化肥生产质量监管制度和防范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
预警机制,在2~3年时间内,推动中小企业优化整合,形成一批优质
化肥生产基地。
《办法》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化肥生产企
业的数量、生产规模、质量状况及动态消长等底数,建立生产源头的
信息数据库或企业质量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发生区域性化肥质量问题
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由上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该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治建议。
《办法》还要求,对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跨地区案件、大要案等,
各地质检部门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对违法情节严
重、屡查屡犯的企业或窝点,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向有
关部门提出依法予以取缔的建议,同时将这些企业或窝点的名称、地
址及其法人代表、业主等纳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完善信息
通报共享机制。查处案件管辖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及时通报或
移送;重大案件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
公安司法部门;发现假冒伪劣化肥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要向本
地和其他地区有关执法部门通报。建立方便人民群众的举报工作方式,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查实的案件按规定兑现奖励。对实行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混肥和磷肥产品,要严格申办审查程序,加强年
检,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