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出台
本刊讯 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化肥淡季商
业储备制度。
按照这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10月份进入化肥使用淡季后,由
发改委和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流通、生产企业承担化肥淡季
商业储备任务,将企业淡季生产的化肥收储一部分,由国家贴补淡季
储备的利息,存到第2年3月份春耕用肥旺季到来时投放市场,以解
决化肥生产企业淡季销售的困难,减少生产企业资金的占用,解决用
肥旺季生产供应不足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目前
2004~2005年淡储工作正在进行。(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