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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发展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重要重要举措 非公有经济获
2005年8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国务院出台发展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重要举措
非公有经济获准进入石油等垄断行业
  本刊讯  2月24日,新华社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
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国家发改委透露,《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个体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举措,将对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
    《若干意见》明确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并从7
个方面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和要求。一是放
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二是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四是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五是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六是改进对
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七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
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
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
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
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国家将在石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
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
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
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
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国家将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
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
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国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
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
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据悉,我国99%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中绝大多数是
民营企业。有关数据显示,我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
社会销售额的58.9%、税收的46.2%和出口总额的62.3%是由中小企业
创造的;提供的就业岗位已超过75%以上;专利约65%是由中小企业发
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80%以上的新产品是
由中小企业开发的。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对于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
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若干意见》最后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加紧制定相关配套
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具体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到
实处。随着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进一步贯
彻落实,我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将更为
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
挥更大的作用。(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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