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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化工产品进出口政策调整分析
2005年10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作者:邬华定
2005年化工产品进出口政策调整分析
□  邬华定
   编者按  为了继续履行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以及根据国家宏
观调控政策,迎合加强进出口管理等实际需要,2005年我国对关税政
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共增列税目77个,删除2个,修改商品名称4
个。调整后的税则税目总数由2004年的7475个增加到7550个。本刊
特邀中国上海海关邬华定处长就2005年我国化工产品进出口的政策
调整情况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以飨读者。

2005年化工产品进出口政策
    2005年海关政策除部分税目、税率调整,部分许可证管理商品调
整以及增加部分区域性协定税率等常规性变化之外,较大的变动主要
包括:一是取消大量的许可证件管理;二是对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从
量税;三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于
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有关化工产品的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税目、税率调整
    1.增列子目14个:硅灰石、炼铜产生的粒状熔渣、石油焦、桉树
脑、酮酚、二氯异氰脲酸、三氯异氰脲酸、ctp版、聚酰胺6-6切片、
聚酯碎料。
    2.修改子目名称1个,即税号37013022,由原“预涂感光版”改
为“ps版”
    3.新增进口暂定税率商品15个,包括硫磺、大理石、花岗石、多
晶硅、碳酸钴、乙烯、二氯乙烷、谷氨酸、蛋氨酸、黄樟油、混合烷
基苯、乙烯-四氯乙烯膜、砂岩、天然硼砂及其精矿、异戊烯同分异构
体混合物。
    调整进口暂定税率商品4个,分别为炼焦煤(3%→0%)、蜡油(6%
→0%)、氯乙烯(5.5%→1%)、对苯二甲酸(9.7%→6.5%)。
    调整进口暂定税率子目名称3个,分别为:38249090电极浆料,
范围有所扩大(银、镍或铜和有机溶剂);39073000环氧树脂,由价
格限定(>1.2美元/kg)转为成分限定(溴含量>18%);37024291
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增加对尺寸的限定(宽度>80cm,长度>1000m)。
    二、许可证件调整
    1.除三类化工品以外,其他商品全部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
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三类化工品分别为: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
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83个8位数税号。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47种,共316个8位数税号。分
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三种管理方式。
    ★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
稀土、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
蓝色氧化钨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合金、锡矿砂、
锡及锡基合金。
    ★ 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为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粉块、轻(重)
烧镁、矾土。
    ★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石蜡等。
    3. 2005年,以下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出现变动:取消人造刚玉
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增加了对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的
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须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
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
许可证出口。

中国海关对化工产品的监管
    一般情况下,“化工品”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
入第25章至第40章的商品。虽然加入wto之后,进口关税税率下降
速度和幅度都相当大,但不同税号的税率相差仍然比较大,尚存部分
领证商品。由于“化工品”的品种繁多,税则对分类相当系统与细致,
故往往同一品名不同含量归入不同税号;几种化工品的混合物由于用
途不同归入不同税号;而不同品名化工品由于互为别名应当归入同一
税号,类似问题不胜枚举。
    正因如此,海关有时会发现部分企业在申报进出口化工品时存在
伪、瞒、错报商品品名、含量、规格、用途并错误归类的事情。部分
存在主观故意的不法分子甚至认为这就是所谓的“合理避税”,这些以
偷逃税和逃证为目的另类隐蔽的走私手段已经引起海关的高度重视,
也为所有合法企业所不齿。
    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监控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83个8个位数税号均为化工品。从
对化工品的贸易管制措施来看,监管要求比较高,主要包括:
    ★ 对化工危险品接受预报关(凭港区出具相应的危险品等级证明
办理),即在货物到港前海关可接受危险品申报并予以放行。
    ★ 化学品首次进口(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
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
行了登记,仍被视为首次进口),海关凭国家环保局签发的《化学品进
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验放。
    ★ 对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化学
品海关凭国家环保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
知单》验放。
    ★ 对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化学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放。
    ★ 对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化学品进口,海关
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
进口准许证》验放。
    ★ 对43个8位数税号的监控化学品(包括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
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和31个8位数税号的易制
毒化学品,海关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
9个8位数税号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海关凭各地方发证机构(各方商
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 对散装或油罐箱/tank箱包装进口的化工品,需提供该化工品
的原产地证书,若无法提供,则需按普通关税税率征税。

海关征税新办法
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986年9月30日实施的《海
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计七章85条,核心内容为:
    1.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海关有保守纳税义务人商业机密的义务。
    2.第二章明确了税款征收的各项规定。如:税率和汇率的应用;
税费计算方法、起征点和缴纳期限;税单遗失的补救办法等。
    3.第三章明确了对特殊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办法。包括:无代价抵
偿、租赁进口、暂时进出境、进出境修理、退运货物等。
    4.第四章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退补税规定。包括:退税的范围及
需要向海关递交的资料;海关退税的操作流程;退税的范围。同时明
确了退补税时应同时退还或补征相应的利息。
    5.第五章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税款减征与免征的规定。
    6.第六章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规定。明确了七种可以收
保的范围,并且规定了担保的期限和到期转税的规定。
    新《办法》更加注重程序性,增强了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在保证
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等方面,
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办法》不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是依据现行
的《海关法》和《关税条例》重新制定,因而在体例及内容上与原《办
法》均有较大不同。从立法特征来讲看,新《办法》更为注重程序性
规定。主要是将《海关法》与《关税条例》中没有明确、较为笼统的
操作程序细化,从而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与此同时,依据
《海关法》与《关税条例》,新《办法》在实体性规范方面也有很多新
的规定,增加了涉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些新规定。从效力来看,
原《办法》是以海关总署文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而新的《办法》是
以海关总署令发布的行政规章。
    海关人员提醒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办法》是《海关法》与《关税
条例》的下位法,是对其上位法的细化与具体化,多为对操作程序的
具体规定,对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在时限方面的要求有较多规定。因而,
纳税义务人应充分重视《征税办法》中规定的各种期限,以保障自己
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逾期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对需办理减免税的
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否则即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将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另外,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
日起每年1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企业
应注意保全好有关单证,单证是企业办理报送及其他各项事务的条件
或证明。当事人的很多权益都需要相关单证才能得到实现。因而,当
事人的合同、发票、报关单、支付凭证等单证应当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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