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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氯丁橡胶反顷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5年19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本刊讯  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对原产
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在本案
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并对
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
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2%~15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如下: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为3%;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为2%;其
他日本公司151%。
    2. 美国公司为151%。
     3.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为11%;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其他欧盟公司为151%。
    此次氯丁橡胶反倾销案是应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
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于
2003年11月10日公告立案。
    氯丁橡胶在我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0024910、40024990,主要
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
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
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
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
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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