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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2004年3期 发行日期:2005-09-01
我国将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
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本刊讯  为提高我国农药应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
保护环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
升级,农业部2003年12月30日发布第322号公告,决定分3个阶段
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
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
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公
告指出: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
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自2004年6月30
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
配产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
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
公布)。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
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
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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