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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实现“阳光交易”
2004年5期 发行日期:2005-09-02
国有产权实现“阳光交易”
    本刊讯  “暗箱操作”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之一,为规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
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
业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和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
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
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限制。《办法》中
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
企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时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
条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
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
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涉及职
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
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经相应批准
机构批准或决定,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基础
工作,产权转让信息要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渠道进行披露;在产权
交易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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