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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我国创办投资性公司出台新规定
2004年10期 发行日期:2005-09-05
外商在我国创办投资性公司
出台新规定
    本刊讯  商务部近日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
定》对外商在我国创办投资性公司有了新政策。据悉,这是自1995
年首次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来第五次
修改规定,同时也是在综合修改了此前各暂行办法后出台的第一个正
式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以独资或与我国投资者
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控股公司”。投资性公司与生产性公司的最大区别是投资性公司不得
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外商在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好处在于投资性公
司可作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法人,代表总部直接参股或控股当地企业,
由面对面管理代替总部遥控指挥,充分体现了高效原则。由于这类公
司能充分整合各成员企业的资源优势,同时在借贷、担保和税收方面
享受一些特殊的待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希望在我国市场设立自己
的投资性公司。从北京的统计数据看,截止到2003年年底,北京的外
商投资性公司达到127家,外商投资的比重也正在向投资性公司倾斜。
另外,全国外商投资性公司已经超过了300家。
    按照新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在国家允
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
所投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
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
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凯发在线的售后服务;在
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
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凯发在线的技术支持、员工
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
担保;在我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
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
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等。
    和历次的暂行规定相比,尽管新政策一再修改“门槛”,但希望在
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商仍然普遍认为这道门槛依然很高。新政策
要求外商申请在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外国投资者
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
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已设立了外
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
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
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
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我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
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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