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诉印度碳酸钾反倾销案再次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本刊讯 3月25日,记者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召开的碳酸
钾应诉案分析会上获悉,2004年1月16日,印度对我国出口碳酸钾
反倾销案发布的终裁中提到,根据印度标准和印度对wto的承诺,依
据印度法律,认为我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因此接受了我国应诉企业
提供的生产成本。这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首次以应诉方身份带
领国内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并获战略性成功。到此案为止,这也
是印度第3次给予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
自2002年12月19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或出口自韩国、我国、欧
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碳酸钾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起,中国石油和化学
工业协会就多次与浙江建德大洋化工厂等企业、律师就反倾销应诉事
宜进行商讨,协会认为直接受相关企业委托参加应诉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碳酸钾企业规模都很小,协会的直接介入会增强企业应诉的信心
和决心,同时也能降低企业在没有组织情况下单独应诉的成本。另外,
协会的直接参与能够给印度政府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中国工业协会对
反倾销指控态度严肃认真,并且有决心、有能力组织企业参加应诉。
协会通过亲自带领企业参加应诉,不仅取得了应诉方面宝贵的经验,
为今后参与应诉工作探索了一条新路,而且使企业在市场份额、经济
地位以及相关方面的发展都有所拓展,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下
了良好基础。(张淑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