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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对农用化肥实行铁路运价优惠政策
2004年27期 发行日期:2005-09-05
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对农用化肥
实行铁路运价优惠政策
  本刊讯  为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降低流通费用,更
好地支持农业生产,根据农用化肥流通体制发展和改革情况,经国务
院批准,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发文,决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
价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执行统一运价的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继续对农
用化肥实行优惠运价。实行特殊运价的国家铁路特殊运营线、临时运
营线及中央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统一改按国家铁路农用化肥
优惠运价执行,继续实行分段计费办法。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地方
铁路及地方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按照不超过国家铁路农用化
肥优惠运价,并低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原则,重新核定农用化肥运
价。
  二、《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凡具有农用化肥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经铁路运输列
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托运农用化肥时,
托运人应当同时出具托运人和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经持
证企业盖章确认,其中“经营范围”一栏应当包括“化肥”(或“复合
肥”)。
  出口化肥及用于工业生产的化工品(不含用于混配复合肥生产的
化肥)不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货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采
取出具虚假证照等欺诈手段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或变更农用
化肥用途的,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执行中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具有合法生产、
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运输列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应执
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各铁路运输企业对符合上述
规定条件的农用化肥,必须严格执行优惠运价。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目录》包含的农用化肥品种如下:硫酸铵、尿素、氯化铵、
碳酸氢铵、氰铵化钙、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肥料级磷
酸氢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
氢钾、硝酸钾、硝酸铵钙、钙镁磷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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