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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出台
2004年30期 发行日期:2005-09-05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出台
    本刊讯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近日正式出台。这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
重要的意义。
    《决定》强调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
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
备案制。
    《决定》中同时还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
减《目录》规定的范围。《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
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
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
    《决定》明确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
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决定》
还指出,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
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
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
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
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
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决定》提出要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
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
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决定》指出此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
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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