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境外投资
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本刊讯 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10月27日根据《国务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对《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
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26号文件)
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通知中指出:
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
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
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
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如能弥补国
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
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能利用国际
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能提高企业国
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通知中还就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规
定。
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表示将对符合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
款条件的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并提供与项目相关的金融服务。(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