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本刊讯 8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1-苯基-2-丙酮、胡椒醛等;第二类、第三类
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甲苯、丙酮等。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
施等;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
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