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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05年41期 发行日期:2005-10-26
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本刊讯  商务部近日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本次期中复审
是应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发起。
    商务部裁定:将适用于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将
适用于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维持原终裁公告中确定的欧盟内其
他公司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0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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