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印发化工园区评定新规
5月7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化工园区的不同发展阶段,《办法》规定,对新设园区,坚持从严控制,园区化工用地面积在150公顷及以上,原则上为集中连片区块,园区所在开发区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且根据拟新认定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评分不低于80分,其中a类指标须为满分。
对园区复核,《办法》要求截至上年底,园区内已投产(建成)规模以上化工企业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30亿元以上,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安全风险等级达c级或d级。新设立园区首次复核除外。对园区扩园,要求园内化工产业总产值比重达80%以上,已建成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50万元,且安全风险等级达d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