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严格ctc生产、使用及销售管理
本刊讯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
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控制全国四氯化碳(ctc)生产、使用及销售。7月21
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规定,所有ctc生产企业必须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在配额范围内组织生产。生产配额许可证
当年有效,各企业年度生产配额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配额许可证不得转让。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以下资格
的ctc生产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生产配额许可证:2003年4月7日前已投产的ctc化工生产企业;获
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副产ctc的生产企业。所有使用ctc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获
得使用配额许可证。
在ctc销售登记管理方面,《通知》指出, 所有拥有当年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自动具有该年度在国
内销售ctc的资格。只有拥有当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放的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方可在国内销售ctc。ctc
销售登记证每年发放一次,当年有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对所有已登记的ctc生产、使用和销售执行情况和报送的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ctc
生产、使用和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