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石化企业获税收优惠
本刊讯 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
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职能尚未完
全移交前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
应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
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
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
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
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设立时关联交易协议规定
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扣除。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
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
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
职工提供的供暖、物业管理费等补助性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
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改制之日至
2008年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