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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形成
2004年5期 发行日期:2005-09-02
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形成
    本刊讯  2003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
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
息交换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成品油市场
管理职能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同时,要尽快在商务、工商行
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交换制度。
    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2003
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统一更换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
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
部门向商务部申请换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2.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
续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领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更换经营
批准证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证书更换事宜通知所在省市的
专项用户。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成品油批发经
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据。
    二、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为严格成品油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收行为,结合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更换,自2004年初开始,在商务、工商行政管
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1.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
后,由商务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
号码)提供给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日后有新增、撤销或变更,也将
随时向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通报。
    2.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在更换经营
批准证书后,由省级商务部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日
后有新增、撤销或变更,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通报。
    3.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经营
企业,及时提请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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