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甲基溴生产实施许可证和配额管理
本刊讯 为保护臭氧层,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规定的国际义务,控制全国甲基溴(mebr)
生产总量,逐步削减甲基溴生产。5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
于实施甲基溴生产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对于企业甲基溴生产配额的核定,《公告》规定:用于土壤熏蒸、
粮储熏蒸等的企业生产配额,于生产前分2次(上年12月和当年9
月)核定;用于国内和出口装运前检疫、化工生产原料的企业生产配
额,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甲基溴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
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2003年7月1日前投产、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甲基溴生产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许可证。
《公告》指出,甲基溴生产配额可交易使用。进行配额交易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进行甲基溴生产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甲
基溴生产许可证;用于交易的甲基溴生产配额应是当年尚未使用的配
额;企业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交易申请,并经批准。
《公告》还规定,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
数据、超配额生产、违章交易甲基溴生产配额的持有许可证的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减少其下年度生产配额量,直至停发其生产配额
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