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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对部分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004年36期 发行日期:2005-09-05
国家将对部分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本刊讯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清洁
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使用有毒、
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国家将
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也要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办法》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
及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由于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工艺技术、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
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
制宜地开展工作。
    《办法》明确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义务,对应实施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规定了审核的时限;明确了政府部门推行清洁
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这一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克
服清洁生产审核缺乏法律依据、服务体系不健全、审核行为不规范等
问题,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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