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2005年原油、成品油
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公告
本刊讯 商务部近日发布2004年第58号公告,公布了2005年原
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公告规定,
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
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
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31日。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260万t;成品油非国营贸
易进口允许量为700万t(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
料油、蜡油)。
分配依据为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
充分使用;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企业申请数
量情况;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凡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批准成
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拥有不低于5万t
的原油进口码头;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m3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
低于经营数量的10%;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等;还包括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材料。(李)
